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95********,汉族,职高文化,户籍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街道**组德福胡同,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2000********,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谭运桂私宅。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2001********,汉族,职高文化,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8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2000********,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8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谭某某、胡某某、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房某某、谭某某各出资百分之五十,租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开设抖音工作室,聘用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该工作室工作。被告人房某某、谭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在明知其上家利用色情视频网站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依然为其上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该色情网站获利,从而获得违法所得,该工作室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八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工作电脑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物证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指认照片、支付宝、微信、抖音账号及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被告人房某某、谭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谭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谭某某、胡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房某某、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房某某、谭某某、胡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某(177906****)、谭某某(1887349****)、胡某某(1997321****)、周某某(176732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文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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