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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913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系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9时,被告人房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郭店卫生院西侧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虞山大道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谢某某相撞,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房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房某某报警并于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鲁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1595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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