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冀******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路**号,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由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驾驶冀******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220线自北向南行驶,至菏泽市日东高速东口往南50米处(220线446公里+80米),与自东向西耿某乙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耿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耿某乙系交通事故所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房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经菏泽市牡丹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房某某一方除保险赔付外另赔偿5.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耿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菏公牡丹鉴(法)字[2019]2-108号鉴定文书、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11308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房某某拨打120和122,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书,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明
助理检察官彭春华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房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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