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12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临沂**鞋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庄**村**街**号,现住临沂市沂南县**镇**庄**公寓。于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驾驶鲁******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蒙阴县高马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旧寨乡高家庄子村路段时,与前方李某甲顺向停放的无号牌三轮车和站在三轮车把左侧的李某甲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导致李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9日死亡。房某某在此次事故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行驶未确保安全和超速行使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明岗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02032****。
2、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卷外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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