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2********,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路中段**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04时20分,被告人房某某无证驾驶豫B*****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南100米,与路面环卫工人花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花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房某某驾车逃逸。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房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房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万元。被告人房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房某某、房某某、花某某等人证言从不同角度证明本案事实;3.被告人房某某供述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的事实;4.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前科、逃逸、自首、被害人家属要求从重处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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