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一般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街**镇**村**号,住山东省**街**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自五莲县城行驶至街**镇**村附近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街头中队民警查获。经检验,房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一个月零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素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6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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