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学房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1******4519,汉族,本科文化,鞍*****有限公司,出生地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城*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1时13分左右,被告人房某某驾驶辽C****3号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师院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师院街鞍钢电修厂门口处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公安人员发现房某某涉嫌酒驾,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房某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75 mg/100ml,遂将房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房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刚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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