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房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苏木**嘎查**号,务农。2017年12月21日,因驾驶无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号牌、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前旗大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并处罚款20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前旗大队罚款2000元。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蒙AF****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东源黄河大桥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被告人房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278mg/100ml。2019年9月4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房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59.45mg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证人证言、提取血样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内容说明、归案情况说明、 违法犯罪查询、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被告人房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明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
2、被告人房某某危险驾驶案卷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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