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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长清区**镇**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21时56分左右,被告人房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烟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铁桥西100米左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4±5.5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房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存根)、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2.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3.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房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房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检察员: 张 磊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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