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济南市长清区沿马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河街路口右转弯时,车辆驶入清河街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绿化带内,造成绿化带受损、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4±9.2mg/100ml。被告人房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已赔偿济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带损失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房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若然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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