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定陶区陶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镜湖一号小区西侧处时,碰撞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事发后,被告人房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在**路滨河春天小区门口处时,被告人房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倒车时碰撞被害人孔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告人房某某下车离开现场,被在场群众拉至现场。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陶大队认定,被告人房某某负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房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孔某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8000元、孔某某人民币4000元,取得被害人贾某某、孔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孔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及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伟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房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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