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89********,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房某某醉酒后驾驶粤R*****小轿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中和国际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由曾某某驾驶的粤B*****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房某某让他人冒名顶替自己,而其离开了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房某某为肇事司机,后传唤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对房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被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鉴定,房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4.9mg/100ml。
涉案车辆粤R*****号牌小型轿车已于2020年12月16日返还房某某;涉案车辆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已于2020年12月6日返还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达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 巫树芳
2021年1月15日
1.被告人现在居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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