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房**村,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房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广饶县**镇**南门处东西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房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抽血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有危险驾驶前科,本案案发时驾驶证被吊销,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居住于东营市广饶县**镇**厂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笔录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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