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房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205国道郯城县高峰头交警中队门口处,被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房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房某某的刑事责任。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至六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儒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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