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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高中,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辛集镇房**庄**村**组**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南县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澳柯玛大道交汇处时,与沿沂南县澳柯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禚交通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禚交通、高长燕、禚书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房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房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9.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4.被害人禚交通的陈述。

5.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宝山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6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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