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性,1995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5********,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房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牛栏洞村往三排连水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护栏碰撞,被交警查获。案发时,房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9mg/100mL。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房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4.道路交通现场图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房某某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法定从重处罚情形及坦白且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莲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摩托车现停放在连南县交通拯救中心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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