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邹平市**镇**村**号,住邹平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4日晚,被告人房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邹平市**镇**烧烤店吃烧烤,其间王某某得知其姑父郝某某在**镇**医院附近被张某甲(2018年3月24日死亡)殴打,张某某、王某某、房某某去找张某甲未果。当晚22时许,张某甲主动电话联系张某某并赶到**烧烤店赔礼道歉,张某某、王某某对张某甲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房某某用力将马扎扔向张某甲,致张某甲头部受伤流血,被打后的张某甲不敢反抗,再次道歉后离开**烧烤店并自行包扎伤口。
2020年9月10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房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说明、被告人房某某户籍证明等;2、同案犯张某某、王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房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房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鹏
检察官助理:娄慧静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镇**号楼**单元**室。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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