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房某某携带水果刀进入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九鼎国际二楼**化妆造型店休息间,趁被害人林某某休息之际,左手勒住被害人脖子,右手持水果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劫取了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143元的白色华为荣耀10手机一台。期间被害人林某某因反抗并挣脱往外跑,被告人房某某见状从后追赶、拉扯被害人,并持刀向被害人林某某的背部捅了六下,然后将被害人拖拽回休息室继续殴打,直至保安闻讯赶来将被害人解救,其后警察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房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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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文忠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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