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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故意伤害案适用)(公开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房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曾京辉、被害人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房某甲于2020年8月20日8时许,在本市怀柔区龙山早市卖葡萄时,因葡萄价格问题与在另一摊位卖葡萄的被害人戚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被告人房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戚某某面部打伤,造成戚某某双侧鼻骨及骨性鼻中隔骨折,额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戚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房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甲家属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房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5.书证:谅解书、收条;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萍

检察官助理:李渊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房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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