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房某某系**县**镇**产业园设备安装承包商,被害人王某某欲承接安装光伏设备工程。2019年6月14日晚8时许,房某某与王某某在光伏产业园工地,因支付工钱问题发生口角,后房某某用充电宝将王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双侧眶内壁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王某某病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春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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