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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房某某(绰号房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宣布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在台儿庄区**镇**村东因承包地邻边问题与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殴斗,被告人房某某骑坐在程某某身上用拳头殴打其左胸部,将程某某打伤。经鉴定,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房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玉山

检察员:刘贵永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某现住台儿庄区邳庄镇邳庄村,联系电话1396324****。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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