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房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居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生活区**号楼****楼东户。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房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湖公园处因遛狗问题与协管员发生争吵,被告人房某某之夫安某某对争吵情况进行录像,被害人李某某上前阻止其录像,后被告人房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厮打,致被害人李某某腰部左侧2、3、4横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86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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