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马某某(已判)、尹某某(已判)夫妇利用位于河北省晋州市**镇**村的民房经营镀锌产品业务。2016年2月下旬至6月期间,被告人房某某在该镀锌厂内非法生产镀锌产品,负责对电镀产品进行清洗、晾晒和搬运。在生产过程中,该厂电镀生产形成的废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操作间的地面上,再经地沟对外排放,渗透到地下。2016年6月28日公安机关查处该厂时,房某某翻墙逃跑,2019年9月3日被抓获归案。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镀锌厂直接排入地下的废液PH值、总锌、总铬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室内排水口PH值7.2、总锌292mg/L、总铬0.025mg/L,室外排水口PH值6.57、总锌29.8mg/L、总铬0.568mg/L。该监测数据经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电镀厂私设排放通道,排放的废水中总锌含量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监测报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晋州市**庄马某某镀锌厂水样监测数据认可的函、进货单等书证,证人马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鹏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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