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住文峰区**镇**村3号。2007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1月10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12月6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9日因盗窃罪被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房某某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家西屋偷钱时被赵某甲当场抓获。被告人房某某将偷来的其中五元钱放到赵某甲家桌子上,随后将偷来的2元钱装在身上被赵某甲赶出家门。
2、2020年7月17日中午12点,被告人房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高庄镇东正寺村将任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盗来的电动车以120元钱卖给收废品的。因该车品牌型号不详,价格鉴定中心无法做价。
3、2020年8月16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高庄镇伯台村将赵某乙的一辆黄色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当日该车被赵某乙追回。经安阳县价格事务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4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任某某、赵某乙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丙、刘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4.物证:事故现场照片;5.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盗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其他证据;6.勘验笔录:房某某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房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军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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