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眉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号,住址贵州省贵州市南明区。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房某某趁室友常某乙熟睡之机,将常某乙的组装电脑主机及金色vivoX9手机盗走,并将赃物出售。经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脑主机及手机价值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口信息、羁押证明等;
鉴定意见:眉县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辨认笔录;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卓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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