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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庄(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号)。被告人房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2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房某某多次在江苏省丰县**镇**村、**村等地盗窃电缆线共计约12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584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间,被告人房某某在丰县**镇**村南头被害人蒋某某的板房内,采取用钳子剪断电缆线的方式,连续3次盗窃电缆线共计约1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206元。

2.2020年1月间,被告人房某某在丰县**镇**村**庄西被害人张某某负责的翻水站内,采取用钳子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窃电缆线约2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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