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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3********,专科文化,赤峰市**废物处理中心工人,捕前暂住赤峰市红山区花园胡同公寓,2016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菲儿可视采耳店内,盗窃陈某某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手机已追缴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追缴、发还清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房某某在拘役贰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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