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房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房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在邳州市**镇**村**组李某甲家门口,将李某乙放置在其苏CF****号轿车内的钱包盗走。经清点,钱包内有人民币2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已将钱包归还。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房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
4.邳州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运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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