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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315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4********,汉族,研究生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号**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12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房某某受张某某(另案处理)雇佣、组织,在明知其公司的充值方法可能导致被充值的游戏公司产生损失的情况下,仍伙同同案行为人林某某(已判刑)开发“库存系统”、修改上海**有限公司征途2游戏数据安装包,并使用“库存系统”进行游戏充值,造成上海**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75,814元;后其又伙同他人以架设阿里云服务器和Fiddler抓包软件,抓取和替换游戏玩家的支付代码的方式,更换支付对象,并将该种VPN+FD充值方式传授同案行为人黄某某,后黄某某又教授王某某等人进行操作,该种充值方式违法所得达人民币776,983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实被害单位损失的证据

证人田某某的证言,上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各单位受到的损失情况。

二.证实被告人房某某开发“库存系统”以便实施非法代充行为及造成损失的证据

证人林某某、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上海**公司出具的凭证详情、凭证反查步骤图表及“钓鱼”过程微信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及演示视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告人房某某开发VPN+FD方式以便实施非法代充行为的情况。

三.证实被告人房某某开发VPN+FD方式以便实施非法代充行为的证据

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林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房某某开发VPN+FD方式以便实施非法代充行为的情况。

四.证实实施VPN+FD非法代充行为违法所得情况的证据

证人叶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钟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涉案电脑中提取的《工作业绩统计表》,证实实施VPN+FD非法代充行为达到的业绩情况。

五.被告人房某某身份资料及量刑相关的证据

《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房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自然身份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房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六.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房某某对于其修改上海**有限公司征途2游戏客户端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开发“库存系统”和VPN+FD充值方式、教授同案行为人黄某某VPN+FD充值操作方法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据材料一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科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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