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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房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6日上午9时许,陈某甲(已判决)因预缴物业费问题,在福州市晋安区**小区物业办公室,与同案人王某某(已判决)等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甲纠集多人打砸物业办公室。物业遭打砸后,王某某便将现场情况告知了该物业的管理人员郑某某(已判决),接着郑某某等人便安排被告人房某某、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召集人手到**小区现场,随后被告人房某某便纠集了邱某某(已判决),邱某某纠集了刘某甲、刘某乙等数十人到**小区现场。当时14时许,陈某甲得知物业方于**小区内纠集人手后,亦纠集了数十人手持砍刀、木棍等冲向物业方人员,被告人房某某等物业方人员见对方手持砍刀等器械后便四散逃跑,陈某甲一方人员便追打物业方人员同时打砸物业办公室及闸机等设施,导致邱某某纠集来的刘某甲被打受伤。事后,张某某交给被告人房某某一万元,让其把钱分发给由房某某纠集来的人作为酬劳。经鉴定,刘某甲因外伤致左桡神经部分损伤挫断,肢体创口长度累计20cm,刘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房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黄某某、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房某某及郑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人供述的供述;

4、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刑技临字[2015]883号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因琐事纠集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文骏

代理检察员:刘秋铌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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