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房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小区,沧州市**食品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小区,沧州**保险公司退休。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房某某诈骗犯罪事实:
1.2013年3月8日,被告人房某某虚构沧州市某某花园2-3-202室为其名下房产的事实,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刘某某借款94000元,后房某某失去联系。
2.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房某某伪造了一份其女儿房某名下现代汽车的登记证书,并将其作为抵押向陈某某借款5万元。其间,房某某归还3万元利息后,与陈某某失去联系。
3.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房某某虚构沧州市某某花园2-3-202室为其名下房产、虚构沧州市某某一方4-2-3001室为其女儿房某名下房产的事实,并用上述两套房产作为抵押向庞某某借款43万元,后房某某失去联系。
4.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房某某再次利用虚假的沧州市某某一方4-2-3001室房产的买卖合同和销售发票作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30万元;2015年1月16日,房某某虚构某某城A区2-1-903室为其弟弟房某甲名下房产的事实再次向张某某抵押借款28万元。后房某某失去联系。
5.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房某某虚构沧州市某某花园9-3-101室为其弟弟房某甲名下房产的事实,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陈某某借款97万元,其间,房某某归还30余万元后,与陈某某失去联系。
6.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房某某再次以其伪造的房某名下现代汽车的登记证书作为抵押向胡某某借款20万元,后房某某失去联系。
二、房某某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房某某以其外甥女婿郭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国银行沧州解放路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一直透支使用。2015年1月份该信用卡出现逾期行为,银行多次向郭某及房某某进行催收,房某某未归还欠款并逃匿。截止目前,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470932.7元。
三、王某窝藏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与房某某之前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12月份离婚。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房某某为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仍为房某某提供隐藏处所及财物,帮助其逃匿,直至2018年8月15日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王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庞某某、张某某、陈乐某、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庞某某、邵某某、田某、刘某、郭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物证;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19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明知房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及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子华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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