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5********,辽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199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1996年因私藏枪支被劳动教养1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宏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8日经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宏伟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宏伟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房某某于2019年9月5日15时30分左右,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盛某某0.2克冰毒,同日18时左右房某某再次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盛某某0.2克冰毒,获利6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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