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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赌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房某某,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0********汉族初中无业住盱眙县**镇**路**号被告人房某某曾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2016年5月4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92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房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9 月16 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盱眙县**办事处**山上,聚众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十余人,赌资达30 余万元。

2、2019 年9 月17 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盱眙县**办事处**村**组附近山上,聚众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十余人,赌资达5 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的户籍信息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武某某、陈某某军等人证言;

3.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成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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