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房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9 月16 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盱眙县**办事处**山上,聚众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十余人,赌资达30 余万元。
2、2019 年9 月17 日下午,被告人房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盱眙县**办事处**村**组附近山上,聚众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十余人,赌资达5 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的户籍信息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武某某、陈某某军等人证言;
3.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成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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