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房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3929301961********,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由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房某某在东明县**镇**村**村自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3月27日,东明县公安局大屯派出所巡逻发现并铲除,经清点共计92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勘验、检查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郭某某证言;5.被告人房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利国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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