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1112号
被告人房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0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房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7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房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皖LA****号校车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李某某家东侧路段倒车时,因缺乏观察而碾压车后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房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房某于2015年11月28日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袁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房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对李某某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
5.宿州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时楚楚
检 察 员:刘 军
2016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房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32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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