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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甲、房某乙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房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屯**村**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房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在故城县KTV二人喝完酒后,被告人房某甲因酒喝的多,提出让被告人房某乙(醉酒)驾驶房某甲的鲁N*****号小型轿车,沿振教路由西向东行驶了二三十米后,被故城县公安交警大队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房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41mg/100ml,被告人房某乙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同辉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甲、房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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