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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11964********,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称连南县),住连南县****村委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8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镇**村委**水电站因维修水渠需要运送材料,在距离**家族的祖坟约200米的水渠岩洞处挖开了一条小路。**镇**村委**村**家族的人认为**水电站此举挖断了他们祖坟的龙脉,破坏了家族的风水。2018年6月10日中午13时许,房某乙(已判刑)组织**家族的房某丙(已判刑)、房某丁(已判刑)、房某戊(已判刑)和部分村民到**水电站与电站管理员房某己进行协商,要求电站就电站破坏家族风水赔偿50万元。赔偿要求被电站拒绝后,房某乙等人将经过他们祖坟的水渠的水渠挡水板拿走,破坏水渠闸门,将水排走,以阻止电站用水发电。后房某乙还将电站高压变压器的4个跌络开关用绝缘棍打下来并拿走,不准电站发电。

2018年7月开始至2019年3月13日,因高额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房某庚(已判刑)和房某乙多次组织带领**家族的房某丙、房某辛(已判刑)、房某丁、房某戊、房某壬(已判刑)、房某癸(已判刑)、房某子(已判刑)、房某丑(已判刑)以及部分村民去**水电站进行破坏,并变更赔偿要求为电站每年补偿**家族3万元。在要求继续得不到满足后,房某乙、房某庚带领众人多次撬坏电站水渠多处墙体、打坏电站变压器的开关、打烂电站前池的监控探头,以此阻止电站发电。其中被告人房某甲和房某丙、房某辛、房某丁、房某戊、房某壬、房某癸、房某子、房某丑等人一起积极实施了破坏行为,使用千斤顶和铁杆将电站水渠的挡水墙撬开撬烂。经现场勘查测量,**电站被损坏水渠墙体长度达27.1米,三处水渠闸门被破坏,被损坏铁络开关9个、球型监控探头1个、球机机架1个。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连南县**水电站被破坏的水渠修缮工程总价格共计人民币33198.2元;被损坏的跌落开关及监控设备总价格为人民币2107元,上述两项合计总价格为人民币353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损坏物品购买收据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房某乙、房某庚、房某辛、房某寅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房某己、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7.监控、手机、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视频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为参与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房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凌云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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