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房某甲,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管理区**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小组经村民大会约定:近期一起砍伐“五井寨”山场村民各自种植的林木,一起炼山更新造林。同属一座山的另一面的“牛王东”山场的房某甲等四户农户看到这种情况,为了便于炼山和更新造林,也决定跟风砍伐“牛王东”山场的林木。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房某甲递交砍伐申请表给香坪林业站。2018年7月28日,房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一起砍伐其在“牛王东”山场种植的成材林木出售给连山木材老板,除去雇请人工费用一万多元,自己纯获利三万元左右。经连南县林业局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房某甲在连南县香坪镇七星村委会犁北寨牛王东山场采伐涉案林木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树种为杉树、阔叶树,采伐林地面积为11亩,采伐林木蓄积:58.3立方米,折材积:40.81立方米。被告人房某甲在砍伐后已经及时补种,树苗已成活。其案发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砍刀;2.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房某乙、房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连南县林业局采伐林木现场调查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自家山场所种林木,采伐蓄积58.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案发后自动及时补种复绿,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莲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管理区**村**号,联系电话为159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作案的工具油锯已经返还持有人。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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