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房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59********,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8月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中旬开始,连南县大坪镇军寮村的一些村民就开始聚集在被告人房某甲位于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里,人少的时候就打麻将或用扑克牌“锄大地”,人多的时候就用扑克牌以“斗牛”的形式赌博。“斗牛”每局发七份牌,参赌人员可以拿一份牌参赌,不拿牌的可以“搭注”参赌,以“大吃小”的方式定输赢,参赌人员下注金额从5元、10元至100元不等。赌博中由房某甲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取“水钱”。2018年8月6日,连南县公安局大坪派出所对房某甲的住宅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现场扣押了赌具和涉赌资金1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房某乙、房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巫树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涉案的电动麻将机1台、红色塑料凳子、赌资人民币1214元现由连南县公安机关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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