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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公开版)_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房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5618,汉族,小学文化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小区******。被告人房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上午8时许,在蒙城县**镇**社区**村“**粥铺”店,被告人房某因为出餐问题与“**粥铺”老板司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期间房某将司某某摔倒在地,致使司某某左肩部受伤。后经蒙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2021年1月13日,房某与司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司某某对房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房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司某某的伤情鉴定;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 赵丽梅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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