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房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5618,汉族,小学文化,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小区**区**栋**室。被告人房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上午8时许,在蒙城县**镇**社区**村“**粥铺”店,被告人房某因为出餐问题与“**粥铺”老板司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期间房某将司某某摔倒在地,致使司某某左肩部受伤。后经蒙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2021年1月13日,房某与司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司某某对房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房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司某某的伤情鉴定;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 赵丽梅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房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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