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房永顺,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59********,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任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镇**村**职务,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镇**村**号)。1983年3月11日因抢劫罪被绥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镇**村**号。2019年5月23日,因擅自经营被绥化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永顺、马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7日本院自行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天,时任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镇**村**职务的被告人房永顺为解决其村村民因低保上访问题,让被告人马某某伪造绥化市**医院的医疗专用章和医生姚某某名章各一个。后房永顺用马某某伪造的绥化市**医院的医疗专用章和医生姚某某名章为村民康某某等人填写了合作医疗诊断书,交到绥化市**局**局办理低保,因康某某等人档案内容不齐全,被绥化市**局**局列为不合格档案,因此康某某等人的低保没有办理成功。被告人房永顺、马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3日、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伪造的绥化市**医院的医疗专用章和医生姚某某名章(均系照片);。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说明、绥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绥化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绥化市**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有伪造印章的康某某等11人的合作医疗专用诊断书(系照片);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张某某、李某甲、王某丙、李某乙、季某某、汤某某、康某某、董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房永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永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永顺、马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永顺、马某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房永贵、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房永顺、马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房永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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