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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海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房海啸,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本科文化,天恒泰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路分公司城市总经理,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在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村**组**号)。被告人房海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海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房海啸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4日,天恒泰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泰北京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吴某某。2014年8月,天恒泰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恒泰无锡**路分公司)成立,住所地为原无锡市南长区**路**号**层**单元,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

天恒泰无锡**路分公司成立后,建立了以城市总经理、网点总监、大团经理、小团经理、业务员等上下层级组织管理构架,通过发传单、打电话、举办理财沙龙、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吸收资金的信息,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合同,承诺年化利率8%-12.6%,向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5月、7月,被告人房海啸在天恒泰无锡**路分公司担任城市总经理期间,其负责管理的团队采用发传单、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81.6万元;其中向赵某某、张某某等35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43万元。

被告人房海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出具或者收集的工商登记材料、天恒泰北京公司的章程、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房海啸及涉案人员毛某某、府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海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海啸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房海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房海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海啸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房海啸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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