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房玉财,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23196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现住济南市长清区**镇**村**号。2016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玉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房玉财先后五次到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站,在车站东街车棚盗窃电动自行车五辆,价值人民币428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房玉财在济南火车站东街车棚盗窃红色轻骑牌(TDT-252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664元。
2、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房玉财在济南火车站东街车棚盗窃粉红色雅迪牌(小王子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377元。
3、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房玉财在济南火车站东街车棚盗窃玫瑰金色台铃牌(清可-G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532元。
4、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房玉财在济南火车站东街车棚盗窃玫瑰金色阿米尼牌(TDT-3117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836元。
5、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房玉财在济南火车站东街车棚盗窃白色浩都牌(6-DZM-12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880元。
2019年11月28日6时10分许,被告人房玉财实施盗窃后逃跑时,在天桥东南侧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截图、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物品照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许某某、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房玉财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玉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玉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玉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宿冬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局济南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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