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房瑶某某某,绰号大布、阿一,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9********,瑶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瑶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房瑶某某某因怀疑被害人方某某嘲笑其嫖娼而对其心生不满,遂骑电动车携带砍刀1把及铁锤2把去到本市荔湾区****街***号***超市门前,并通过微信纠集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上址与其汇合。同案人李某某持玻璃瓶去到上址后,被告人房瑶某某某将铁锤1把交给李某某,并持砍刀砍向被害人方某某的枕部、项部、背部及左上肢处。被害人张某因大声喝止被告人房瑶某某某伤人,遭到被告人房瑶某某某的追砍,而被害人方某某则趁机逃跑。同案人李某某见状,遂持铁锤追打被害人方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项部单个创口长度10.5cm,体表多个创口长度累计21cm;被害人张某的头部有锐器作用所致的软组织创伤,愈合形成的瘢痕累计长度达10.5cm,两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房瑶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房瑶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瑶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瑶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琴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房瑶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砍刀1把、铁锤2把(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