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房边二,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18261985********,瑶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所地:广东省**县**,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县**镇。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于2019年5月23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步天北,曾用名步某甲、步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71981********,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小区**号**房间,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于2019年6月25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洋,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821991********,汉族,大学毕业。住所地:天津市**区**门**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街**号**栋**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于2019年5月22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5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毕业。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局职工。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县**镇**街**号,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县**镇**街**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于2019年5月13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于2019年6月18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中山,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25011983********,汉族,大学毕业,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路**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于2019年5月23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步天北、王峰、王洋、房边二、谢中山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自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9月30日,2019年9月25日退回郑州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4日郑州海关缉私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王峰受步天北委托购买黄、白虎皮两张,二人约定由王峰代被告人步天北先行垫付虎皮款。2019年5月10日,王峰向被告人王洋指定账户支付85000元用于购买虎皮两张,王洋遂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房边二支付虎皮款71000元,房边二将其中的60000元通过微信转至微信昵称为 “越南人”的卖家,用于购买虎皮。“越南人”收到虎皮款后,指使他人将虎皮从越南芒街运至中国东兴市。2019年5月11日、5月16日,被告人谢中山明知是虎皮仍接受他人委托,分别将黄、白两张虎皮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苗园路296号通过中通快递邮寄至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东香阁花园,并收取好处费2000元。
2019年5月13日,郑州海关缉私局民警在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文体路白面书生烩面馆前将前来收取邮递包裹的王峰当场抓获,并当场查扣疑似黄色老虎皮一张。通过王峰供述,于2019年5月18日在开封市兰考县韩村路中通快递公司查获装有白色虎皮的包裹。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张虎皮均来源于食肉目猫科豹属虎。虎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1。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6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海关缉私局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取证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2、被告人王洋的银行账目明细、被告人步天北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3、辨认笔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4、证人冯某某、贾某某、赵某某、石某某等的证言;
5、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
6、被告人步天北、王峰、王洋、房边二、谢中山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边二、步天北、王洋、王峰、谢中山为谋取非法利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峰、谢中山为他人走私提供帮助,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默
书记员:孟静航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步天北、王峰、王洋、房边二、谢中山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