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房道贺,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9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济宁市,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镇**村**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2月被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道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房道贺于2019年10月12日凌晨4时45分许,在本市江汉区**路**号“中国银行”内,无故使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将两台自助取款机显示器(共价值人民币13128.64元)砸坏。随后,被告人房道贺又先后至“建设银行湖北分行营业部世贸支行”、“汉口银行京汉大道支行”,用随身携带的锤子破坏建设银行**支行一台圈存机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755元)、汉口银行京汉大道支行一台自助取款机的防爆屏(价值人民币800元)、一台SST自助查询机的触摸屏及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2.抓获及破案经过、主体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祝某某等人的证言;4.相关物证;5.被告人房道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道贺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道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恩静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房道贺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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