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所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3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5年3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大厦**座**楼**室。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所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所某某在未向卖家索要药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和淘宝网从他人处进购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Hyaron预充式注射玻璃酸钠、深度麻醉(新品)台湾TKTX等美容产品,伙同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加价对外销售给全国各地买家。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汇秀美容店期间,从被告人所某某处进购上述两种美容产品,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执业证书》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给买家做护肤、纹眉等美容项目时通过涂抹、外敷等方式予以销售。2017年11月29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汇秀美容店进行检查时,因被告人李某某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遂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了店内尚未销售的Hyaron预充式注射玻璃酸钠一盒、深度麻醉(新品)台湾TKTX十二盒。2017年12月5日,经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两种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分别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假药的认定;搜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所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某某、姜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19年8月8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2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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