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所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塔河县,住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0时42分左右,被告人所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C****9号帝豪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西区启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西区三道街路口万良糖尿病医院附近停车场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所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所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所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身份信息、驾驶证、车辆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及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所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月
检察官助理:金岩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伍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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