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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所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所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锡**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室(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社)。被告人所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所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所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所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所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所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2时50分左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被告人所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镇**家园**号**室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路**钢厂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所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mg(乙醇)/100ml(血液),超过醉酒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单、抽血照片、车辆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制作的检查笔录;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类型确认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所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晶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所某某现于无锡市惠山区**镇**家园**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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