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所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98********,藏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县**乡**村。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41994********,藏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县**镇**村**号。因故意损毁财物及非法侵入住宅于2019年9月18日被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楞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200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乡**村**自然村。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91********,藏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县**乡**村。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5********,彝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乡**村**号。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曲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4********,彝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村***组**号。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吉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2000********,彝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乡**村**号。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吉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5********,彝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乡**村**号。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所某某、桑某某、楞某某、巴某某、苏某某、曲某甲、吉某甲、吉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所某某、桑某某、楞某某、巴某某、苏某某、曲某甲、吉某甲、吉某乙均系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社区**路**号深圳市****有限公司员工。
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所某某、桑某某、楞某某、巴某某和同厂员工花某某、斗某某、索某某七人喝酒后返回****公司,在该公司宿舍楼下遇见准备上班的被告人苏某某、曲某甲和同厂员工勒某某三人。花某某主动与勒某某打招呼,引起了双方同行人员的误会(打招呼的方言被误认为是骂人的话),所某某与苏某某由此发生口角纠纷,所某某遂打了苏某某一拳,苏某某予以还手。巴某某上前帮助所某某,曲某甲也上前帮助苏某某参与打架。随后,桑某某、楞某某两人加入斗殴,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闻讯后也从宿舍下楼到现场参与打斗。在双方殴斗过程中,吉某乙、苏某某、所某某持酒瓶、花盆、钢管等参与斗殴,致使多人受伤,该公司员工赵某某停放在现场的一辆吉利美日牌MR714****小型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等被砸坏。
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419元。所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楞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桑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苏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曲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巴某某的伤情为未见损伤,吉某乙的伤情为未见损伤,吉某甲的伤情为未见损伤。2019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将所某某等八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某某、桑某某、楞某某、巴某某、苏某某、曲某甲、吉某甲、吉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所某某、桑某某、苏某某、曲某甲、吉某甲、吉某乙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楞某某、巴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晓磊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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